中泰深冷保荐人曾大额行贿 上市公司原老总锒铛入狱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3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泰深冷”)近日预披招股说明书,上市步伐再进一步。资料显示,中泰深冷为深冷技术工艺设备及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产品为冷箱、板翅式换热器。上市保荐机构为湘财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姜杰、胡文晟。

在现行的保荐制下,保荐代表人是核心,企业IPO要有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保荐代表人其实是上市后备企业和证监会之间的中介,相当于这家企业的代表,向证监会作担保推荐企业上市。因此,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的要求相当高,不仅要有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不过,在中泰深冷招股书预批后,其保荐代表人胡文晟曾经大额行贿上市公司老总,严重违规,不适合作为保荐代表人的讨论再度兴起,这也让中泰深冷的上市多了一份不确定。

保荐代表人曾经大额行贿

资料显示,胡文晟,1969年5月出生,经济学硕士。不仅是保荐代表人还拥有律师牌照。其先后在大鹏证券、国海证券、新时代证券任职,目前是湘财证券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2008年,原郴电国际董事长邓中华因犯受贿罪锒铛入狱。调查中,邓中华的一本账簿成为日后定罪的有力证据,账簿上记录了邓中华收受贿赂的详细情况。其中一笔记载,收受广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胡文晟8万元。而邓中华账簿上的行贿人胡文晟正是中泰深冷的保荐人。

隶属新华社的《瞭望东方周刊》当年曾对邓中华腐败案细节进行了详细披露,其中就提到,检方指控:邓先后收受湖南湘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何庆成19.5万元,收受湖南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隆玉粮10万元,收受广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胡文晟8万元。

郴电国际2004年上市,上市保荐机构为国海证券,保荐人正是胡文晟。2005年9月,胡文晟跳槽,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人履行对郴电国际的持续督导职责。

按照最高检察院对行贿罪立案解释和标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我国《刑法》第390条第1款同时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海投资者周先生表示,胡文晟作为保荐代表人,同时又是一名律师,行贿上市公司董事长,不论什么原因,都是对其职业道德和诚信的极大挑战。而一个诚信缺失的保荐人所推荐的IPO项目则是对投资者的极大不负责。他建议证监会重新审核胡文晟的保荐代表人资质。另据资料显示,目前预批的企业中,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也是胡文晟。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高度关联

除了保荐代表人诚信受到挑战外,保荐机构湘财证券在保荐中泰深冷项目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定位也备受市场质疑。

中泰深冷招股书介绍,公司大股东之一新湖创投持有389.8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50%,新湖创投是新湖控股和自然人黄伟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新湖控股的投资比例为99%。新湖控股的股东是新湖集团和新湖中宝,分别持有新湖控股52.00%和48.00%的股权,新湖集团又持有新湖中宝68.95%的股份。黄伟是新湖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持有67.22%的股权,因此,黄伟也是新湖创投的实际控制人。而新湖控股和新湖中宝合计持有湘财证券74.59%的股权,黄伟又是湘财证券的实际控制人。

也就是说,中泰深冷的股东新湖创投,保荐机构湘财证券均为黄伟控制的公司,构成明显的关联关系。有投资者提出质疑,这种自己保荐自己模式会否存在的利益输送和不公平保荐?(《价值线》研究员周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