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抵扣房贷什么意思|房贷抵扣个税可以补报吗?国税局:可补报两方式补享

个税抵扣房贷什么意思|房贷抵扣个税可以补报吗?国税局:可补报两方式补享

1月9日,人民网北京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获悉,近期,该局的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接到许多纳税人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的咨询。中心负责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答。

在回答中,负责人表示,对于尚不能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进行补报。而年内剩余月份的扣除,则可以在向单位报送信息后进行补充享受。此外,纳税人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在回答关于“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信息的问题时,负责人解释称,这可能是由于身份信息被冒用。对此,纳税人可以在APP上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此时,不会影响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其税收负担。同时,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如情况属实,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信息冒用产生的非涉税纠纷或法律责任,纳税人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单位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财务人员无需逐项核实信息后才能办理扣除。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己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果有员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形,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可以进行补正或重新填报。

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问题,负责人解释称,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尚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不用担心,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纳税人可以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