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2019年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发布具体细则解读
财政部最近发布了一条重要通知,旨在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简称“创投企业”)的发展。该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共同发布。根据该通知,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计算其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一种方式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为X元,那么他们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X * 20%元。
第二种方式是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合伙人需要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并使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获得的所得为Y元,那么他们需要根据Y的数额,选择适用的5%-35%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这意味着,在此期限内,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计算其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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