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新规_证监会再融资新规深度解读鼓励可转债优先股

3月31日下午,我国证监会发行部与22家保荐机构就再融资新规政策进行了座谈。会议纪要显示,监管部门对在审核过程中的再融资项目提出了两点建议。首先,对于一些在会审核时间长达2、3年的长期在会项目,这些项目的实质已不符合发行条件,建议尽快沟通后撤回。其次,对于在发行方案、品种类型上不符合再融资新规要求的在审项目,建议撤回,并鼓励调整再融资品种类型后再行申报。
根据文件显示,证监会已经对各派出机构在日常巡检中增加对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检查作出了部署,未来将进一步加大对募集资金的现场检查力度。在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中,要将募集资金使用作为督导重点。
在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再融资新规,从发行价格、发行规模、发行间隔期、财务性投资四个方面对再融资进行了规范。自2月17日以来的短短一个月内,已有46家上市公司终止再融资方案,36家对再融资方案进行调整,而同期新启动定增计划的公司仅有10家。
根据记者获得的会议纪要,证监会发行部人士就再融资新规的六个方面进行了逐条解读。首先,关于定价基准日,主板(含中小板)和创业板的非公开发行必须以发行期首日定价,创业板无例外。其次,在审项目超过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12个月需重新定价的,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可按原规定重新锁价。
关于18个月间隔期,明确了以下三种情况不受18个月间隔期限制:前次存在重组配套融资,再实施非公开发行的;前次非公开发行后,再实施重组配套融资的;前次发行H股的。其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20%。发行部人士表示,20%股本计算的基数包括A股、B股、H股合并计算。
关于财务性投资,再融资新规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其中,金额较大是指相对于募集资金而言,财务性投资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或者对于虽然没超过募集资金,但是金额也较大的;或历史上就持有该股权,也不准备出售的,将结合具体情况,审慎关注;期限较长是指1年以上,或者虽然不超过1年,但是一直滚存使用的;发生期间是指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前6个月,到本次发行完成。
而关于创业板锁定期,文件显示,“将与主板一致,普通投资者至少锁定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至少锁定36个月。”此外,可转债和优先股将明确单独排队,享受绿色通道,但是特别强调审核标准不降低。鼓励在审项目和拟申报项目发行可转债和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