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贵金属交易中心关于会员单位合规经营的通知
【鹿头社2015年7月8】青岛贵金属交易中心2015年7月8日发布通知,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会员单位合规经营的通知。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会员单位合规经营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为顺利实现青岛贵金属交易中心升级发展战略,推进企业稳健发展,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促进会员单位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交易中心规则等制度的规定,交易中心要求各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遵守开发投资者行为规范
1、会员单位须落实技资者适当性制度,开展业务时应对投资者充分揭示各项交易风险。
2、会员开展业务或进行宣传时,不得夸大交易的收益,不得仅宣传收益而不提及风险。对于投资者就其提供的大宗商品现货投资产品或者相关服务提出的疑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会员开展业务或进行宣传时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不得承诺与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各会员单位及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禁止会员、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所有员工未经许可使用交易中心的LOGO或其他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解的有关标识、图案、文字等。
5、会员在开展业务中不得有任何欺诈的行为,否则根据合规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二、遵守维护投资者行为规范
1、严禁会员代客理财
严禁代投资者开立交易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代投资者填写开户申请资料、代为签字、代为在网上开户。
严禁代投资者保管交易账户及密码、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或资金。
严禁会员或其工作人员以任何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宣称知悉内幕消息、给投资者返佣、自诩为投资高手或承诺保本收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方式),引诱投资者进行交易或代客理财。
严禁会员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业务或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的,严禁对投资者交易账户全权代理操作。
严禁干涉投资者正常交易,严禁会员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投资者下单指令,诱导、欺骗投资者进行交易;严禁诱导客户重仓、满仓交易;严禁建议投资者交易具体至建仓、平仓点位等变相代客理财行为。
2、行情分析行为规范
三、严禁不当宣传
各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在对外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宣传推广、电话推广、媒体推广、宣传资料印制等)过程中:
不得冒用交易中心名义,应以“青岛贵金属交易中心××号会员”或其他形式明确表明会员身份;
宣传内容应与事实相符,禁止虚假宣传、夸大宣传;
发布宣传信息须经交易中心审批,禁止擅自以各种形式对外发布宣传信息;
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干涉交易中心其他会员的招商活动,或擅自以交易中心名义私下招收会员。禁止恶意宣传,诋毁、攻击交易中心及其他会员单位;
出现突发事件、异常情况等,不得未经交易中心同意对外传播信息,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不得以交易中心业务名义宣传非交易中心业务;
不得以交易中心及会员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四、投诉处理
1、会员切实完善其自身投诉途径并向所有投资者公示,设置专人或专岗负责处理投资者投诉,切实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积极化解交易纠纷;定期向交易所通报投诉案件数量及其处理情况。
2、结合政府政策方向和目前投资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各会员单位应建立危机公关处理机制,准备好危机公关处理预案,一旦出现危机事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防止事态扩大、对自身和交易中心造成不利影响。
3、会员单位如果处理不当或不处理,导致投诉升级或者有损交易中心声誉的,相关会员单位不仅需要支付解决该投诉的所有费用,而且交易中心将根据该投诉带来的负面影响程度对会员单位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规处罚
交易中心将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以及现场检查和电话检查的方式对会员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合规检查,若会员存在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会员单位违规行为处以不同类型的处罚。
望全体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切实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创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
青岛贵金属交易中心
合规稽核部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