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清!政府补助或者财政奖励是否需要纳税
不少企业以为公司获得财政奖励不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直接花就行了。结果因为没申报收入被罚款,而懊悔不已。
01
厘清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后,首先需要判断补助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收到的补助如果符合条件,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则补助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不征税收入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02
单独核算财政补助
在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中,单独核算很重要。笔者建议企业,通过单独设置的财政补助台账,具体记录每笔补助的收支情况。企业如未单独核算财政补助,那么相关收入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甲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制造、销售医疗用品及有关设备,因研制与开发医用水胶体敷料获得财政补助5万元。假设该笔补助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收到该笔补助后,甲企业并未单独核算该笔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在收入总额中扣除了补助金额。这种处理是错误的,鉴于甲企业并未单独核算这笔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在年底进行纳税调整,将5万元计入应税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5×15%=0.75(万元)。
单独核算不止是事后工作。实务中,政府会对企业已发生的成本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此时,就需要企业把单独核算的工作做在前面。例如,政府对乙排污企业予以奖励,根据乙企业的污染物减排工程类项目按减排量认定绩效,并给予补助。2022年11月,乙企业收到阶段性补助10万元。假设该笔补助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乙企业如果能事先按减排项目进行核算,单独记录每个项目的收支情况,那么在收到补助时,即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0万元;如果没有事先按照项目单独核算,则应将1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2.5(万元)。
03
政府奖励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第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于政府给的纳税奖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应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因此,企业如果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的,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可以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但是,对于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因为一般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没有设置“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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