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躲赔偿 判决生效后立马出手承租房

男子王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赔偿被害人70余万元。但判决生效后,王某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3月7日上午,东城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某因琐事与宁某发生纠纷,致宁某倒地受伤,后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2016年5月31日,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宁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宁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24日,二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宁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案件一审期间,王某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应诉。且对一审民事判决,王某并未提出上诉。案件二审期间,王某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但二审宣判后,王某却并未履行赔偿义务,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东城法院于2017年2月8日对此案予以立案。

立案后,法院依法向王某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王某未到庭谈话,并逃避执行。

据东城法院陈利梅执行团队的法官助理崔霖介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虽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在宣判后半个月,便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并委托中介公司把每月4500元的租金收益汇入其子的银行账户。在二审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始终未向法院说明其出租房屋及收取租金的情况,仍然继续委托其子收取房租,逃避执行,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任何赔偿义务,给申请人的生活和后续治疗造成了严重损害。

2018年12月11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东城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没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其辩护人认为王某将房屋出租时,与宁某之间的赔偿纠纷案件仍在二审审理期间,判决尚未生效,且王某的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程度。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明知自己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其将承租的房屋以每月4500元的价格出租并委托其子代收租金,至二审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出租,属于转移财产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终,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后,东城法院执行三庭副庭长赵德江表示:“东城法院近年以拒执罪惩处了多名被执行人,但追究拒执罪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让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能够以此为戒,尊重生效判决、诚信履行义务,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