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拟征收土地公告

郓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郓征公告〔2021〕10号

为提供我县城镇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郓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郓城县郭屯镇付官屯行政村地段。东邻付官屯村耕地;西邻付官屯村耕地;南邻付官屯村耕地;北邻付官屯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郓城县郭屯镇付官屯村委会。

用途:医卫慈善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郓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位于郓城县第3级区片,区片价为每亩补偿6.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3月8日由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闫国华联系电话:

郓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唐塔街道七里铺社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1第16号

根据郓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提供我县城镇发展用地的需要,拟征收七里铺社区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郓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七里铺社区土地位于唐塔街道七里铺社区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58.9695亩,其中:农用地53.658亩(耕地51.198亩、沟渠2.46亩);建设用地5.3115亩(全部为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郓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2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89.1987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种类实际按照每亩3.4万元予以补偿,共计补偿总额182.4372万元。涉及包干方式以外的地上附着物种类和数量经与产权人共同确认,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郓城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唐塔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571.6359万元,由郓城县财政局拨付到七里铺社区村(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郓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88.4543万元,由郓城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郓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唐塔街道办事处、七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闫国华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