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陈恩敏任期届满辞职 曾遭证监会警告深交所通报批评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记录节选

和讯股票消息东方锆业11月11日晚间公告,公司原董事会秘书陈恩敏先生任期届满,陈恩敏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和讯上市公司数据库显示,陈恩敏先生1984年3月出生,汉族,硕士学历。2005年南昌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工商管理专业(第二专业)毕业;2007年3月毕业于德国德雷斯顿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物流方向MBA。2008年1月起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先后任公司总经理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经理以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因公司尚未聘任新任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2016年11月11日起由公司董事长吴锦鹏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为止。

公开信息显示,吴锦鹏1964年9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公司创始人之一,技术核心成员。1995年11月起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负责生产管理、生产工艺等方面工作,曾任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和平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公司第1届至第4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现任公司总工程师、董事长,薪酬40万元,持股25万股。

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期间,东方锆业在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累计挪用募集资金7,990.23万元,用于对1.5万吨项目进行拆迁、安装调试和升级改造。深交所对东方锆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潮钿,公司监事、时任董事李文彬,公司副总经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超华,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恩敏,时任财务负责人姚澄光,时任副总经理刘志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东方锆业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证监会对东方锆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潮钿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3、对黄超华、姚澄光、刘志强、李文彬、陈恩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