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说了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则》)。
这个文究竟是干啥的呢?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这个文是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说白了主要是约束招投标活动行政管理部门的,俗称“标办”。约束了哪些内容呢?主要是以下几方面:(1)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2)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排斥、歧视性措施;(3)制定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有排斥、歧视性内容;(4)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5)可以开展信用评价活动,但要合理应用信用评价结果;(6)规范交易流程,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7)规范保证金的收取(8)新发布的招投标政策要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已发布的要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以上就是这个文件的大致内容。总体来说,就是要限制监管部门过多干预招投标活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其实从2019年开始,发改委就发布了各类整顿招投标市场的文件,从《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到2020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2022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再到2023年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已经从各个交易主体及各个方面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和监督,如今发布的这个《规则》,终于把规范的主体上升到监管部门了。从发文的内容来看,力度不可谓不大,至于效果如何,关键还是看落地和执行。我个人感觉,《规则》的中心思想还是要还权给招标人,不能让监管部门制定或变相的制定评审规则、定标规则,导致招标人在选择中标人的时候毫无存在感(主要体现在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这个思路是对的,不然你都不让招标人自己选中标单位,招标人凭什么对项目质量、安全、造价、进度负责?而且目前监管机构对于招投标的干预越来越多,除了制定评审办法和定标办法的模板、招标人只能根据情况进行选用外,还限制招标人知晓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限制招标人召开标前会和举办现场踏勘、限制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限制招标人在评完标后不能拿走投标文件,直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才能拿走……这一连串的限制措施,导致招标人在中标公示之前,可能都没见过中标人!以前听过某地的一个案例,某施工项目出了重大安全事故,监管部门在追责的时候,招标人拒不接受且振振有词,声称“谁选的施工单位谁负责!”由此可见,招标人对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意见,其实是很大的。因此,我觉得把制定评审规则的权力、制定定标方法的权力应该还给招标人,监管部门只需要监督这些规则和方法是否合法即可。不然,招标人失去获取项目的欲望,经济活动也会陷入低迷。而且,说句有私心的话,再这么限制下去,招标代理这个机构抖没有存在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