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想变更采购需求,能澄清更正吗?
答:如果不涉及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可以通过澄清方式进行变更,否则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02问:在项目评审前,二次抽取专家是否合法?
答:合法。如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专家存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刑事处罚,或评审专业不适合项目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抽取或依法重新选定评审专家。
03问: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后,供应商还可以再就同一问题进行质疑吗?
答:如果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再次质疑同一问题没有意义。同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也明确,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04问:签订采购合同时,在中标、成交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变更采购数量和单价吗?
答:不可以,变更采购数量和单价将对项目潜在供应商构成歧视情形,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任意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条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